依99.11.01
臺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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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五、被占用縣有不動產,自本府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
先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溯收取自占用之日起
之使用補償金,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
收。該實際占用日期,得由占用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使用補償金依
下列規定計收:
(一)土地,依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該
租金率調整時,並隨同調整。
(二)建物,按稅捐稽徵處當期核定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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