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多少錢要經過比價或議價

依yahooo知識家的回答

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規定,由訂約機關(二以上機關聯合辦理、中央一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或由公程會指定之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與廠商簽訂之開口型契約。因此,訂約機關已完成採購程序,適用機關並不需要再依採購法辦理採購程序,僅須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選取所需之採購標的,印出請購單陳核,再採電子下訂即可。採購標的到貨後再於該系統辦理驗收及填寫廠商滿意度才算結案,若採電子下訂可使用政府採購卡於線上支付。

訂購共同供應契約項目如有附加配備得依契約規定洽立約商另行議價後,直接填入訂購單下訂。另有關資訊設備部份台灣銀行已於開口契約規定如下:

(1) 機關一次訂購總金額達NT150萬元或單一品項達50台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者,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日期、地點或其他優惠條件,如價 格折扣或產品升級或免費提供教育訓練(場地由訂購機關提供)或其他服務等。未達NT150萬元或單一品項未達50台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者,不適用上述 規定。
(2)機關一次訂購金額達NT5,000萬元者,則不得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行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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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次學校欲採購的效率省能照明設施為例

依臺灣銀行契約內容第五之(二)

機關大量訂購之優惠條件:
1.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總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頒布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者,亦應適用前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之規定。
2.若採電子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係採傳真訂購,則得將議妥之內容書明於傳真訂單,或逕註記已依契約規定另議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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