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校長獎勵老師好表現

常常學校在需要表揚教師良好表現時無法幫老師記功、嘉獎或發獎狀?!因為報府常會不准。其實校長有這個權責!
請依下述法條,校長可以幫同仁記嘉獎等,只要報府備查即可喔!
(感謝蘭嶼中學人事主任陳主任在機場候機時的開班授課^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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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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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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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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