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校地被占用問題處理

本校211地號校地位於學校圍牆外,屬於社區居民主張之傳統用地,但為學校主管之特定事業用地,。學校曾去函居民、鄉公所、縣府主張本校權益,惟仍需有積極作為。但取回本校地一事仍與社區多所爭議,公產課建議以收取租金方式處理~

依據國有財產局: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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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者,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 償金,除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一月起往前追收最長五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遷讓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管理機關按使用 情形依下列標準計收或採房地單一標準計收:
(一) 房地、基地或庭院使用者,土地每年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房屋每年以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以上之規定,向占用者收取租金,為暫時可行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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