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離島教師申請介聘之規定

名  稱 離島建設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



第 12 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
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
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