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
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
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
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
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
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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