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教師住宿學校宿舍繳交房屋津貼問題

法規名稱: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修正時間: 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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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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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
          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
          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
          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
          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
          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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